亚富体育·(中国)官方app下载
亚富体育·(中国)官方app下载

—BOB体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BOB体育官方网站1.所在区组织开展并完成户外公共燃气管道(小区庭院及楼栋立管)加建并与市政燃气管网接驳;

  3.管道燃气公司需要三次上门服务:现场勘查(与用户确定方案)、安装施工(检查试压)、(燃气具改造或更新)点火通气。

  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服务窗口,接受企业用气报装手续,用气企业也可直接与管道燃气公司联系申请报装管道燃气业务(香洲区、高新区由珠海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电线;横琴新区、金湾区、斗门区、富山工业园区、高栏港区由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电线)。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红线范围外的市政燃气管道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BOB体育,可自行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建设程序按《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1.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安排符合条件的未配套小区加建管道燃气设施。其中规划改建和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加建管道燃气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其他未配套小区可先向所属居委会和街道办提出加建申请。

  2.存在下列情况的暂不予以加建燃气管道:规划为拆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城中村建筑物;产权不明晰的建筑物;暂不符合国家相关燃气和安全规范的建筑物。

  2.户内工程免费安装范围包括:一个户内总阀(锁控阀)、一个调压器、一块燃气表(2.5立方米/小时的无线镀锌钢管不计长度明装到热水器和燃气灶的位置,两个控制燃气具用阀门及两条连接燃气具用不锈钢波纹管等,保证一台燃气双眼灶和一台燃气热水器正常使用。因用户个性化要求超出补贴范围的费用由居民承担。

  3.居民家用普通型号的用气设备改造(每户限一台热水器、一台燃气灶)不收费。超出补贴范围的费用由居民承担。

  答: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BOB体育。

  答:《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市政府批准正式印发实施。

  答: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答:根据《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含功能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答:根据《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实施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19〕1087号)提出,以下项目不需要提出海绵城市管控:1.项目经过地质勘察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2.应急抢险项目;3.保密项目;4.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5.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6.桥梁、隧道、人防工程、道路加铺沥青(白+黑工程)、路缘石改造;7.基站、开关站、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设置广告牌、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路灯、路标等不涉及排水、绿化的道路元素;9.小区外墙改造、加装电梯及单体建筑改扩建工程等不涉及排水、绿化工程的单项工程;10.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上述海绵城市控制指标指引提出准确指标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不提出具体指标要求,但要提出以下要求:需将项目基础条件或初步方案报市(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并按照指标设计实施。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海绵城市建设涉及规划、排水、园林、建筑、水利、道路等多个专业,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本办法结合市机构改革职能分工,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工。

  (三)关于项目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要求。本办法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明确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在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明确了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管控要求。

  (四)关于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管理要求。本办法指出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明确监理单位的全过程监督责任,结合《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管控工作指引》,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五方主体须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责BOB体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海绵设施专项验收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等要求,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BOB体育。

  (五)关于运营管理要求。本办法提出建设、市政、交通、水务(利)部门分别制定相应领域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项目业主或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应配备专人管理,利用先进技术、监测手段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六)关于其他建设要求。本办法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同时,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答:《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各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项目规划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海绵城市设施规模计算、指标核算情况)等。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12月26日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规定,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宗旨是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腾)、径流等水文特征,保护和恢复降雨径流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评价原则分为五点。1.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评价。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容组成,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项目应选择1个~2个监测项目,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答:海绵城市不仅可以缓解当前城市内涝灾害、雨水径流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还可以带来综合生态环境效益。如通过城市植被、湿地、坑塘、溪流的保存和修复,可以明显增加城市“蓝”“绿”空间,减少城市热岛效应,改善人居环境。同时,为更多生物特别是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地,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水平。

  答:《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市政府批准正式印发实施。

  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属于城市公共环境中的一部分,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座城市文明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在设置、管理、维护等方面,尚有优化提升空间。该《办法》旨在从我市的具体问题出发,结合其他城市在道路公共标识方面的工作管理经验,从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环节,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

  (一)制定《办法》是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研究交通工作会议纪要》(〔2019〕39号)及市政府《珠海市供电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2019〕140号)要求,规范城市公共标识是珠海打造独具特色、令人向往的大湾区魅力城市以及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构成要素,珠海市作为经济特区、滨海旅游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需要按照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定位标准来统筹谋划城市公共标识建设管理工作,提升珠海市城市管理水平及品质形象。

  道路公共标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众多,需各方面通力合作,目前我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新的实施背景下,对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有关管理办法的出台,研究制定我市公共标识建设管理工作制度,以明确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日常规范管理制度,规范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环节的要求,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新机制。

  (二)制定《办法》是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规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规范管理工作是提升珠海旅游城市服务水平的一项迫切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电信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等领域社会资源的共建共享等要求,为推进我市城市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规范建设和统一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并对我市城市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指导依据。

  本《办法》主要对城市道路标志牌、道路杆件、箱体及附属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进行规范。《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系统日臻完善,将方便公众生活,更具规范性和富有珠海特色,促进珠海市打造全域旅游城市。

  (三)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机制创新的需要BOB体育。本《办法》为解决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首次对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规范化管理进行研究,明确了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为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条例等。

  答:基于对珠海市现状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梳理,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结合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范管理需求和珠海城市发展要求,该管理办法中的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由5大类构成,包括:

  (一)道路杆件类,包括道路上可搭载交通、监控、通信等多类设施的杆件(智慧灯杆);

  (三)道路交通标志类,包括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旅游、作业、告示等主标识,及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四)地下设施类,包括电力、通信、水务、能源等管线、管道、地下设施及指示牌;

  答: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政府印发的各部门三定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拟定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区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整治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公安、民政、交通、公路、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气象、人防、消防、园林等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相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

  答:不需要。根据《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各类公共标识工程,除涉及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市政管线规模、路由、标高变更的市政管线工程,对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外,均可免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省、市对智慧灯杆的建设要求,对城市道路上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整合设置,遵循系统性、实效性、人性化原则,突出珠海特色和全域旅游要求,对于进入城区范围的公路的公共标识,应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道路功能,进行优化调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对城市景观造成不利影响。

  答:既有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公共标识的,应符合该类公共标识的规划,由建设单位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

  涉及到公共地名、道路名称的,须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涉及到防雷的,须由气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涉及到道路交通标志的,须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涉及到智慧灯杆(一杆多用)的,须征求工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到公安、交通、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人防、消防、园林等行业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答: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相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对脱色、破损、陈旧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公共标识及时维护、翻新,确保安全、整洁、美观。

  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拆除、迁改。确需变更、拆除、迁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各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报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拆除、迁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需多方协调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

我要下单